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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四、创办创业服务中心的必要条件
  1.所在城市具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或具备较好的对外开放条件;
  2.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足够的初期投入并制定相应的扶植政策;
  3.有明确的创业服务中心宗旨、任务和管理办法;
  4.能够逐步提高必要的孵化场地、服务设施和服务业务水平;
  5.必须完成供求信息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五、在孵化企业过程中承担创业时期部分风险的创业服务中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称省市科委)认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政策。
  开发区每年在税收返还中,应将创业服务中心及其孵化企业的上缴部分,返还给创业服务中心,用于改善其孵化条件。创业服务中心减免税收所得,应用于改善孵化条件。
  各省市科委、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在资金、政策、科技立项及场地、服务职能等方面,积极支持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
  六、创业服务中心对接收的企业,通过三年左右的孵化后,应使其必须离开孵化场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以便再接收新的孵化企业。
  创业服务中心对所孵化的企业,应提供各种必要的优惠优质的服务。通过协商,创业服务中心对所孵化的企业可以占有适当比例的风险股或享有一定比例的优先投资权及其转让权。
  七、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项目,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具备一定的先期开发基础和发展前景。
  国家级和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时,应积极向创业服务中心孵化成功的企业倾斜。
  经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企业应积极进入开发区,迅速形成产业规模。开发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企业进区。
  八、经省市科委批准,在科委系统和开发区内均可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并向国家科委备案。
  省市科委是当地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给予积极指导和扶持。
  国家科委将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的统计体系,制定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按年度从创业服务中心自身发展、孵化企业成功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新产品数量和毕业企业状况等方面评价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业绩(评价指标另定)。对办得好的创业服务中心将进行认定并颁发“优秀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以推动全国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
  九、各地创业服务中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建好中国式的“孵化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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