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复核不合格的,退回派出机构重新审核或直接决定不予通过年检。
各派出机构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复集中对通过年检的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和通过年检的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加盖年检专用章。
四、年检标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决定予以整改,整改期为一至三个月。在整改期内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整改期满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1.因机构变更、咨询人员流动等原因,丧失获得证券咨询业务资格必备条件的;
2.报告期内多次对应报事项漏报、迟报的;
3.申报材料不全,在限定时间内未能补报的;
4.存在机构管理混乱、办公场所或设施不能保障业务开展、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松散、业务风险控制不力等情况的;
5.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谈话提醒两次以上的;
6.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违背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7.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或为无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提供条件,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8.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或者未对投资风险作出充分说明,或者在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9.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未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10.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二年;对媒体提供的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11.以出租、出借、转让业务资格等方式为无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提供便利的;
12.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向证券经营机构介绍客户、收取佣金或者介绍费的,或者以证券经营机构的名义与自己的客户订立代理合同、收取佣金或者介绍费,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