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没有进行执业回避,情节轻微的: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2)知悉本机构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的。
14.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没有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资料报备的;
15.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没有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或者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没有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或者未将执业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和机构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
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没有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财务顾问等证券类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没有在业务、财务、人员、营业场所等方面与其关联企业分离。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没有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或者未将执业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和机构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资不抵债的;
2.报告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未正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3.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有重大隐瞒、遗漏材料的;
4.拒绝或阻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检查的;
5.报告期本机构因违规受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6.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7.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没有明确效果的;
8.整改期内继续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9.报告期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10.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予通过年检:
1.丧失执业能力或执业条件的;
2.报告期受过刑事处罚的;
3.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两次以上的;
4.向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申报的资料虚假或有重大隐瞒、遗漏的;
5.报告期内连续六个月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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