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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承担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备案审查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承担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备案审查职责的通知
(2003年4月23日 证监期货字〔2003〕30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和《关于做好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3〕17号)的要求,我会(含派出机构)不再承担对期货经纪合同的核准和管理职责,改由你会承担对期货经纪合同文本的备案审查工作。你会应依据我会于1999年12月下发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进行备案审查,并可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对《〈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进行适当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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