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2000年12月4日 法发[2000]30号)
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
(一)办公厅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
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负责人民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定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外派出国留学、审定法官学院年度培训计划、会同法官学院组织全国法官教育培训重点教材的编写、编制短期培训经费预算方案。
4.依据《
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制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勤、训练、考核和警衔评授等方面的实施条例、办法和意见;协调和开展与其他警种间的警务工作;负责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