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部、法官管理部、宣传教育部、警务部。
(三)立案庭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6.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7.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8.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4.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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