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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3.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民事审判第四庭
  1.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3.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6.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赔偿办
  1.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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