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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3.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一)审判监督庭
  1.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二)执行工作办公室
  1.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2.办理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4。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5.组织全国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
  (十三)研究室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2.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
  3.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4.负责司法统计。
  5.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6.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7.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8.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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