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教育部关于大专院校聘请外籍教师和教授申请用汇手续的通知
((79)汇综字第4号、(79)教办字第040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局、人民银行分行:
关于各大专院校聘请外籍教师和教授申请审批外汇的手续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大专院校聘请的外籍教师和教授(包括教育部聘请给地方的)所需外汇,由各聘请单位在年初向当地中国银行分行或人民银行分行报送用汇计划,由银行列入地方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机关企业团体费用”项目中,上报国家外汇总局,经批准后按核定数执行。
二、北京市各大专院校聘请的外籍教师和教授,教育部部属的院校由教育部编报计划。北京市管理的大专院校由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编报。
三、聘请的外籍教师和教授来华所需的非贸易用汇(包括旅差费),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属于我方负担的亦应按上述第一条编制计划,按计划核给。
四、聘请的外籍教师和教授的工资汇出比例一般按双方协议规定比例汇出,如协议无规定仍按原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外国专家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外国专家和按专家待遇的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审批外汇办法的通知》办理。即“对已带家属来华的专家,可在本人在华工作期间工资总数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换给,对未带家属来华的专家,可在本人在华工作期间工资总数百分之五十的范围内换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