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汇户”要求支取外钞,“外钞户”要求汇款出境的处理手续:
“外汇户”支取外钞,银行按汇买钞卖处理;
“外钞户”汇往境外,银行按钞买汇卖处理。
八、外币零钞的支付
支取外币存款时,对每笔十港元以下或美元不足一美元的零数,如无该种货币的零钞,可折付人民币(汇户按汇价,钞户按钞价折付);
对同时支取几笔存款的存户,允许其合并计算,是拾港元部分仍支付外币现钞。
九、会计科目的使用
“丙种”外币存款为定期半年,一年,二年三档,均以8203科目立账。
过去“丙种”存款余额在820科目反映的,应冲回在8203科目,今后填报“中银统34表”亦应按此分类填报。
上述科目是辖内专用科目,在填报“半年报”和“年终决算”业务状况报告表时应并入“820外币定期存款”反映,但填制月计表时,应单项科目列出。
十、对过去开立的丙种存款账户的处理
新的支取规定适用于过去已开户的丙种定期外汇及外钞存款账户(即按第四点办理)。
过去已开出的定期存单,仍按存单所订利率计息,不予变动,到期如续存,则按转存日总行公布的利率计息。
十一、活期存款暂不办理,已开立的活期存款户,实行只支不存,如存户要求结清转存定期,可予办理,但不要强行结清。存款支取时分别外汇账户和外钞账户按新规定办理。
活期存款过去自订利率与总行利率有出入的,未提支部分可按总行公布的“乙种”活存利率,于文到之日起采取分段计息办法处理。
十二、库存备用金
1.各经办行应根据各自外币现钞库存的情况核定备用金,并按情况的变化调整库存数量(具体掌握省行另行下达);
2.如遇客户提取较大量现钞,库存现金不足的行处,可向上级行调用。
十三、对于群众将本人持有的或从银行取出的外币进行逃套汇或黑市炒卖,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各行应配合当地外汇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门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