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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扩大天津等十个城市试点的通知[失效]

  七、“外汇户”要求支取外钞,“外钞户”要求汇款出境的处理手续:

  “外汇户”支取外钞,银行按汇买钞卖处理;

  “外钞户”汇往境外,银行按钞买汇卖处理。

  八、外币零钞的支付

  支取外币存款时,对每笔十港元以下或美元不足一美元的零数,如无该种货币的零钞,可折付人民币(汇户按汇价,钞户按钞价折付);

  对同时支取几笔存款的存户,允许其合并计算,是拾港元部分仍支付外币现钞。

  九、会计科目的使用

  “丙种”外币存款为定期半年,一年,二年三档,均以8203科目立账。

  过去“丙种”存款余额在820科目反映的,应冲回在8203科目,今后填报“中银统34表”亦应按此分类填报。

  上述科目是辖内专用科目,在填报“半年报”和“年终决算”业务状况报告表时应并入“820外币定期存款”反映,但填制月计表时,应单项科目列出。

  十、对过去开立的丙种存款账户的处理

  新的支取规定适用于过去已开户的丙种定期外汇及外钞存款账户(即按第四点办理)。

  过去已开出的定期存单,仍按存单所订利率计息,不予变动,到期如续存,则按转存日总行公布的利率计息。

  十一、活期存款暂不办理,已开立的活期存款户,实行只支不存,如存户要求结清转存定期,可予办理,但不要强行结清。存款支取时分别外汇账户和外钞账户按新规定办理。

  活期存款过去自订利率与总行利率有出入的,未提支部分可按总行公布的“乙种”活存利率,于文到之日起采取分段计息办法处理。

  十二、库存备用金

  1.各经办行应根据各自外币现钞库存的情况核定备用金,并按情况的变化调整库存数量(具体掌握省行另行下达);

  2.如遇客户提取较大量现钞,库存现金不足的行处,可向上级行调用。

  十三、对于群众将本人持有的或从银行取出的外币进行逃套汇或黑市炒卖,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各行应配合当地外汇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门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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