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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 证监发字[1994]104号)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建行北京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落实《公司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开展由证券经营机构陈列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今年参与试点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请以上单位于8月5日前到我会上市部领取陈列样品。
  二、以上三个单位应按我会的要求选择陈列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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