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天津市地方标准《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13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备案函》(建科教便函[2009] 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548-2010。其中,同意将第3.2.2(2)条、第4.1.1条、第6.2.4条、第6.6.2条、第6.6.3条、第7.3.2条、第7.3.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天津市地方标准《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地方标准《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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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本规程强制性条文编号 
 | 本规程强制性条文内容 
 | 依据规范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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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2第二款 
 | 住宅建筑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 《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第5.0.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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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1.1 
 | 外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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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2.4 
 | 空调、通风的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排风应远离人员活动区域及空调通风进风口。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5.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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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6.2 
 | 集中空调系统所选用的电制冷冷水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锅炉等冷、热源设备,其性能系数、能效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3、5.4.5、5.4.8、5.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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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6.3 
 | 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时,不应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热。 
 |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第4.4.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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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3.2 
 | 采用非传统水源,必须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水压、供应位置、系统设计及防止误接误饮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内自建中水处理站时,必须明确中水原水量、原水来源、水处理设备规模、水处理流程、中水供应位置、系统设计、防止误接误饮措施及水量平衡图; 
2 再生水管道在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标识带,明装时应按《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规定对再生水管道进行标识; 
3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取水口等均应设置有效的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4 使用初期暂无市政中水水源时,应采用市政给水代替,且设计上应做好系统的切换措施,系统切换的位置应在小区入口处,严禁室内切换。 
 |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1-2002中的5.4.7条、8.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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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3.3 
 | 使用非传统水源,必须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会被污染,以保障水质安全; 
2 系统应保障供水安全; 
3 雨水、再生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保证卫生安全,不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4 如采用海水冲厕时,应考虑管材和设备的防腐,以及使用后的处理和排放。 
 |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1-2002中6.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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