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 处理决定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执行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 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 【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