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疫政策
  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数量
  应免数以2008年统计局公布的饲养量为测算依据。按饲养量免疫2次测算。
  (三)疫苗数量和经费测算方法
  1.免疫剂量: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2毫升/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每次1头份;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每次1头份,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每次1头份。
  2.补贴价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0.8元/毫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1.6元/头份;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0.4元/头份,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0.4元/头份。
  3.经费分担比例: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50%、80%,地方财政分别负担80%、50%、20%。其中湖南湘西、湖北恩施中央财政补助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的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小反刍兽疫疫苗经费测算要求
  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定免疫区域内,对应免羊只进行免疫。使用小反刍兽疫弱毒疫苗,免疫剂量1头份/只,每头份疫苗补贴 0.3元。西藏、新疆疫苗资金,中央补助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疫苗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其他要求
  (一)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单独测算,含在所在省经费报告中一并申请。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单独测算,单独上报。
  (二)各地要认真核实饲养量(全年出栏量与存栏量之和)数据,确保测算依据真实有效。统计局公布数据中,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饲养量包含在所在省份内。种公牛、鹿、鸽子、鹌鹑没有统计局公布数据,应免数以本省(区、市)统计局饲养量为测算依据。
  (三)疫苗经费经我部和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下拨,各地应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并直接与疫苗生产企业进行结算。
  (四)2010年疫苗经费申请报告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和财政两部门联合行文,于2月28日之前报我部和财政部。
  (五)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总结2009年疫苗经费使用情况,清算2009年疫苗经费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的不足或结余金额,形成疫苗经费使用报告,于2月28日前报我部。
  (六)联系人:兽医局防疫处 侯玉慧 陈国胜
  电话:010-59191401 59191403
  传真:010-59192861
  电子邮箱:xmjshych@agri.gov.cn
  附件:
  1、疫苗经费测算表
  2、畜牧业统计数字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10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测算表一
品种 
 | 饲养量(万羽) 
 | 第一次禽流感-新城疫二联苗 
 | 第二次H5N1 
灭活苗 
 | 第三次H5N1灭活苗 
 | 中央财政补助(万元) 
 | 
疫苗用量(万羽份) 
 | 经费(万元) 
 | 疫苗用量(万毫升) 
 | 经费(万元) 
 | 疫苗用量(万毫升) 
 | 经费(万元) 
 | 
种鸡 
 |   
 |   
 |   
 |   
 |   
 |   
 |   
 |   
 | 
蛋鸡 
 |   
 |   
 |   
 |   
 |   
 |   
 |   
 |   
 | 
鸽子 (种用) 
 |   
 |   
 |   
 |   
 |   
 |   
 |   
 |   
 | 
鹌鹑 (种用)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