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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4〕102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11月21日

       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吸引海外专家和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来华定居,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52号)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安排
  (一)来华定居专家从事某项工作,一般应通过半年工作考核,然后根据其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学历、经历,按照我国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半年内未能充分表现其才能的,可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二)来华定居专家原在国外取得的学位和职称,由人事部专家管理司验证确认并通知用人单位,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或依据。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一般不降低他们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为使有成就的专家集中精力从事业务工作,充分发挥其专长,应为他们选配得力助手,尽量减少他们的事务性工作。
  (四)对从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某些缺门学科及开创性课题研究等工作的专家,有关部门应在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经费等方面从优安排,保证其工作顺利开展。
  (五)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可允许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办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合资开办公司、企业、研究所,也可建立其他形式的合作关系,进行技术开发性研究。有关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六)为有利于他们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每3年可安排1次去1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所需费用,按国内工作人员临时出国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有探亲假的,可结合探亲进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专家,必须有该会议同意发表的论文和正式邀请,有我国有关学术机构的审查意见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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