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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5.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按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规定填写。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果被监督单位是法人单位,应填写法人代表姓名,非法人单位填写负责人或业主姓名。
  7.身份证件号:指用于表明被监督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回乡证等。
  8.职工总数:指被监督单位在职职工的总人数,包括新参加及临时工作人员。
  9.从业人员数:指被监督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工人数。从业人员数应≤职工总数。
  营业面积:指公共场所的使用面积。
  10.饮用水:填报被监督单位提供的饮用水情况。供应多种类别的饮用水时,以其主要供应的饮用水类别统计。
  11.经营状况:“营业”指正在经营和间歇经营的状态。“关闭”指歇业、注销、撤销、吊销所致的非经营状态。“关闭”的单位今后不再进行信息统计汇总。
  12.卫生许可情况中日期:指新发、变更、延续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日期。
  1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指本年度被监督单位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的级别情况。
  14.日供水能力: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设计日供水量。
  15.供水人口数:指供水受益人口总数。
  16.集中式供水: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规定,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①城市:指设区的市的建城区和县城的集中式供水。②乡镇:指包括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17.二次供水: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
  18.消毒:按照集中式供水单位制水过程中采用的消毒和加药方式填入相应项内。
  19.水源水类型:①地表水是降水在地表径流和汇集后形成的水体;②地下水指潜藏在地表下的水体,包括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泉水等。
  20.制水工艺:按照集中式供水单位实际的制水工艺填入相应项内。
  21.检验能力:指被监督单位为实施自身产品卫生质量检验而配备的检验机构的情况。按相关要求填写内容。
  22.产品种类:填写被监督单位本年度生产产品的品种数量。
  23.持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数:指被监督单位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数量。
  24.学生总数:学校在册的学生人数。
  25.教职员工数:指学校在职的教职员工总数。
  26.学校类别:按照学校的实际类别填入相应项内。对中、小学一体化办学等综合性学校填入“其他”项内。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27.校内辅助设施数:以校园内实际数为准,包括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单位。
  28.饮用水:填报被监督单位提供的饮用水情况。供应多种类别的饮用水时,以其主要供应的饮用水类别统计。供应桶装饮用水的计入“分质供水”栏内,不供应饮用水或供应其他类型的饮用水的计入“其他”栏内。
  29.卫生室、保健室: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
  30.学生健康档案:指学生健康体检的档案。
  31.学生常见病防治:指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实施的常见病防治工作情况。
  3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指被监督单位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如果一名劳动者同时接触两种以上的危害因素时,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统计中,应按一人进行统计填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应≤职工总数。
  3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在职业活动中,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分别填入相应项内。如果一名劳动者同时接触两种以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在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统计中,应各按一人统计。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之和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
  3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对应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的填入“全部建立”项内;未全部实施的填入“部分建立”项内;未实施的填入“未建立”项内。
  35.应检人数:指本年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应检人数应≤接触人数。
  36.实检人数:指应检人数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实检人数应≤应检人数。
  37.检出职业禁忌、健康损害或疑似职业病人数:指实检人数中,检出的职业禁忌、健康损害或疑似职业病人数。检出人数应≤实检人数。
  38.现有职业病人数:指被监督单位现有的通过职业病诊断确诊的职业病人总数,包括往年诊断和当年新诊断的病人。
  39.本年度新确诊病人数:指本年度确诊的新的职业病人数。
  40.死亡病人数:指本年度职业病人中的死亡人数。
  41.批准的业务范围:指被监督单位所取得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资质证书上所批准可开展的业务范围。
  42.本年度的工作量:指一个统计年度内完成的,所取得职业卫生相应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相关工作量情况。
  43.机构的资质:在取得相应的机构资质内填空。日期:指新发、变更、延续或注销的日期。
  44.人员的资质:指相应的专业技术从业人数和持有效资质证书人数。持有效资质证书人数应≤专业技术从业人数。
  45.放射工作人员数:指被监督单位实际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总数。放射工作人员数应≤职工总数。
  4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种类、数量:将被监督单位实际生产、使用、销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数量填入相应项内。
  47.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指医用辐射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日期”指新发、变更、延续或注销的日期。
  48.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数:指放射工作人员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数。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数应≤放射工作人员数。
  49.职业健康(剂量监测)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对应实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的对象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剂量监测)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填入“全部建立”项内;未全部实施的填入“部分建立”项内;未实施的填入“未建立”项内。
  50.检出职业禁忌、健康损害或疑似放射病人数:指实检人数中,检出的职业禁忌、健康损害或疑似放射病的人数。检出人数应≤实检人数。
  51.现有放射病病人数:指被监督单位现有的通过职业病诊断确诊的放射病人总数,包括往年诊断和当年新诊断的病人。

  (三) 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1.地址: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地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址为案发地址。
  2.一般程序、听证:举行了听证的案件应在“一般程序”和“听证”项内打“√”。虽进入听证程序但因被处罚单位(个人)放弃听证等原因未举行听证的,仅须在“一般程序”项内打“√”。
  3.处罚文号: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书写的处罚文号或编号全称。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凡进入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在相应的复议或/和诉讼结果项内打“√”。
  5.其他处理情况: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及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

  附件5: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月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 社会经济与参合情况调查表(卫统47表)
  (二) 新农合基金筹集情况调查表(卫统48表)
  (三) 新农合基金分配与支出情况调查表(卫统49表)
  (四) 新农合补偿情况调查表(住院补偿)(卫统50-1表)
  (五) 新农合补偿情况调查表(门诊补偿)(卫统50-2表)
  (六) 新农合补偿情况调查表(其他补偿)(卫统50-3表)
  (七) 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表(卫统51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为政府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范围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
  (三)主要内容: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社会经济与参合情况、基金筹集情况、基金分配与支出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经办机构人员及收支情况。
  (四)报送方式、报告时间及调查方法:
  1.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为单位填写,由各省(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汇总报送。
  2.季报分别于当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1月25日之前上报,年报于次年1月25日之前上报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3.报送方式为逐级上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

填报范围

报送
  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卫统47表

参合情况调查表

季报/

年报

开展新农合的

县(市、区)

新农合省级管理机构

季后20日内/
  次年1月25日前

逐级上报

卫统48表

新农合基金筹集情况调查表

季报/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卫统49表

新农合基金分配与支出情况调查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次年1月25日前

逐级上报

卫统50-1表

新农合补偿情况调查表_住院补偿

季报/

年报

同上

同上

季后20日内/
  次年1月25日前

逐级上报

卫统50-2表

新农合补偿情况调查表_门诊补偿

季报/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卫统50-3表

新农合补偿情况调查表_其他补偿

季报/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卫统51表

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次年1月25日前

逐级上报


三、调 查 表 式


  (一)社会经济与参合情况调查表
  表  号:卫统47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地(市、州、盟):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县(市、区、旗):                 年   季         有效期至:2012年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新农合启动时间

101

—

 

二、乡(镇、街道)数

102

个

 

三、行政村数

103

个

 

四、农村总户数

104

户

 

五、总人口数

105

人

 

六、农业人口数

106

人

 

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人数

107

人

 

八、参加新农合户数

108

户

 

九、参加新农合人数

109

人

 

十、民政部门资助参合人数

110

人

 

十一、上年生产总值

111

万元

 

十二、上年财政收入

112

万元

 

十三、上年财政支出

113

万元

 

十四、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114

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季度报表只填写101项、105-107项、109-110项。

  (二)新农合基金筹集情况调查表
  表  号:卫统48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地(市、州、盟):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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