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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帐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一、为便于人民法院在正常的涉外司法活动中办理外汇收支,促进涉外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意国内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并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持开户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开户,并按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用外汇帐户。外汇局按照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帐户进行管理。
  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专项用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的外汇收支,其收支范围规定为:
  (一)办理国际间司法协助事宜收取或支付的外汇;
  (二)收取和退还境外当事人缴纳的外汇诉讼费用;
  (三)收取境内当事人申请在境外采取执行、保全、查封、扣押等所需外汇费用;
  (四)向境外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境外执行、保全、查封、扣押等所需外汇费用;
  (五)依法执行涉外案件中外币标的物收取或支付的外汇。
  四、境内当事人申请在境外采取执行、保全、查封、扣押等措施所需交纳的外汇费用,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也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书等书面申请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支付的外汇均汇人人民法院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五、涉外案件中,境内当事人为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需向境外当事人支付外汇的,如该案件项下相关交易支付无需外汇局核准,境内当事人可以凭申请书、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直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如需用人民币购汇支付或者该案件项下相关交易支付需经外汇局核准,境内当事人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附:
  NO:0000000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外汇)缴费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院已受理的你(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应向我院缴纳下列____________________(币种)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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