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沈德咏
2002年10月10日
同志们:
党的十五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快。全国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积极依法执行各类生效法律文书,公正、高效地执结了大批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捍卫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大力加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3条的立法解释,并就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一步开展全国法院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进行部署。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3条立法解释问题
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十分重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999年7月7日,党中央以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要求全党全社会大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这是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工作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特殊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对推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加大了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行为的力度。该立法解释的出台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又一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充分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这一立法解释对于确保
刑法的准确适用,依法制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肖扬院长批示指出:“此立法解释非常重要,要认真组织广大执行人员学习、贯彻,并采取一切有效形式,加强对外宣传力度,争取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的紧密配合。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全国法院系统电视电话会,统一思想认识,推动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肖扬院长的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该立法解释的内容,深刻理解和掌握其立法意图,并在具体执行工作中向被执行人和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做好宣传工作。要以该立法解释的颁布施行为契机,振奋精神,开拓进取,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把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近期,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要和执行机构紧密配合,互相协作,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选择一些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件,宣判一批,惩治一批,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大造声势,以期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