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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刑法313条,最高法院曾于1998年4月作出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曾发挥了其重要作用,但也遗留了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解释明确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三个问题:一是明确了刑法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指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依法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书所作的裁定书;二是明确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通谋妨害执行行为以共犯论处的处罚原则;三是明确了协助执行义务人可以作为拒执罪的主体,增加了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各类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内容。这三个问题得以明确,必能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有权力干预执行的人起到法律约束作用。
  为了准确适用该立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判决、裁定”的范围问题。该立法解释明确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各类生效法律文书所制作的裁定书包括在刑法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范围内,并可据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既有利于加大追究拒执罪的力度,也给执行机构、执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各级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大力提高执行裁定书的质量,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力求裁定正确,据以追究拒执罪定性准确。最高法院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的行为以妨害公务罪定罪的意见不再适用。
  (二)关于拒执罪主体范围扩大的问题。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各类协助执行义务人无视法律规定,制造种种借口拒不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今后,根据该立法解释的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这一重要规定,极大地加强了对各类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将给各类故意拒不依法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强大的威慑,为各类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及时排除执行障碍。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律规定时,作风要严谨,工作要作细,程序要公正,要避免差错和失误,防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三)关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刑罚问题。该立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该立法解释突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擅权行为作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目的在于重点打击利用公权力干预执行的行为,此项规定无疑将对解决司法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判决、裁定的执行,破坏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发挥刑法的调整作用。应当注意一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权干预执行行为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同时,又因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或者因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当依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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