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立法解释虽未将滥用职权妨害执行的主体扩大至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国有银行或者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按照该立法解释第三项的规定,以拒执罪的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
刑法第
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定罪,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应属于拒执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又属于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情形。与妨害公务罪相比,两罪的法定最高刑同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从构成要件方面比较,适用妨害公务罪更能体现对暴力抗拒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严惩力度。该立法解释对此问题未予明确规定,但从解释的含义看,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再适用我院1998年《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论行为人的阻碍行为是否影响了判决、裁定的执行,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依照
刑法第
27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对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
刑法和立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是根据
刑法和立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
刑法第
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