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管辖和先行司法拘留问题。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最高人民法院将抓紧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拒执罪的管辖和操作程序问题进行会商,力争尽快会签文件下发。在该文件下发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检察、公安机关联系,加强工作配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与四川省检察院、公安厅会商制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各高级法院都应当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共同努力,确保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使该立法解释得以有效实施。
二、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已于今年9月25日起施行。这是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人民法院重视廉政建设、保持司法廉洁的重要体现。《办法》针对执行工作的特点和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制定,是《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重要补充。各级法院领导和执行人员一定要正确认识这个《办法》。制定《办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分几个人,也不是对广大执行人员的不信任,其着眼点在于教育,在于防范,在于保护。设立执行“禁区”,设置一条“高压线”,让大家知道哪些事情不能做,必将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同时,也给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了一个“准则”和“尺度”,有利于更加准确地查处案件,执行纪律,以保护广大执行人员的积极性。
《办法》的制定和下发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狠抓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法院要做好宣传工作,广大执行人员特别是各级执行机构的负责人要正确对待,高度重视,要把学习、贯彻《办法》纳入正在进行的执行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办法》的内容很多,违纪的规定几乎涉及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故意或者过失错误立案;违法收取执行费;不依法回避;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消极执行;不依法出示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标的保全财产;重复或者擅自解除查封、冻结、扣押措施;违规使用、处理执行标的物;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胁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选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时弄虚作假;在评估、拍卖中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违法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故意拒不恢复执行;故意或过失错误制作执行文书;伪造、篡改执行文书;不依法送达执行文书;错误执行到期债权;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故意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故意拖延发还执行款物;故意或过失错误发还执行款物;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指令;对受托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故意损毁、藏匿、丢失卷宗或者证据;制造假执行案件;接受各类中介机构钱物或者其他好处;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钱物或者其他好处;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归个人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执行款物;利用法院执行人员身份私自为他人催要欠款、财物;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谋利益等等。应当说,这些行为与我们历来要求的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是背道而驰的,将这些行为列为违纪内容,是有充分依据而且是完全必要的。大家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各条款的内容。8月份下发的《全国法院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方案》要求在专项活动结束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命题,对全体执行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包括在考试试题中。广大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办法》约束自己,自觉遵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