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如何改革的问题上要统一认识。在改革过程中存在争论和分歧是正常现象,道理越辩越明。但是,在改革的一些重大问题上我们必须尽快统一认识,特别是经过两年多的改革,实践本身已经对许多问题作出了很好的回答,在改革的一些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的时机已经成熟。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的重大走向,有必要作进一步强调:第一,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整个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理顺上下级法院及执行机构之间关于人、财、物和案件管理方面的关系,建立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新型管理体制。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中的裁判权具有监督职能,对执行中的实施权具有领导职能。统一管理的实质就是统一领导,今后应明确提出“执行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当前,许多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没有到位,仍然仅仅满足于做好本院的工作,对下级法院没有很好地履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职能,没有积极地运用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没能利用体制上的这一管理优势去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法院抱怨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提供“红头文件”,在同样条件下为什么其他法院能够有效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呢?说明你的认识还没有到位,没有积极地去想办法,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事实上,最高法院的“红头文件”也是有的,1999年10月20日印发的《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00年1月14日印发的法发(2000)号文件,都确定了建立统一领导、高效有序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的任务和要求,这都是有效的“红头文件”,问题是我们怎样去理解和执行。第二,执行局这种机构设置更加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更加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需要,是新型执行管理体制下执行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执行工作改革的实践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最有说服力的回答。目前,全国绝大部分高级法院和相当多的中级法院成立了执行局,执行局作为新的执行机构设置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对此尚持疑虑态度而徘徊不前的,希望能够有所认识,迎头赶上。第三,执行权的本质属性是司法行政权。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改革对执行权的运行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改革的关键是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将执行权进行分解,分权行使。目前,我们倾向于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即实行“两权分立”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有的法院对执行分权还心存疑虑,认为分权会造成相互掣肘,降低执行效率。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任何分权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效率,但分权能够形成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减少或杜绝权力的滥用,以保证实现权力行使中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分权对效率的影响可以看作是确保公正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但如果处理得好,我认为不仅不会影响效率,反而有利于提高效率。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精神,进一步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第四,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更新观念,树立新的执行理念。一是要树立执行程序公正的理念,摒弃将债权实现的程度作为评价执行工作好坏的惟一标准。过去我们一直强调现在还要继续强调这一观念。但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再强调一点,那就是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强调执行程序自身的公正,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去关注执行结果的好坏,相反,使债权人的债权迅速地、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成为我们每一名执行人员执行个案时追求的目标,这与执行工作追求司法公正这一终极目的之价值观念,并不矛盾。我们要警惕和反对那种将“执行程序公正”作为挡箭牌,推脱自己应负责任的思想和做法。二是要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减少和淡化执行程序中法院的超职权主义色彩,提升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主体的意思自治地位,切实加强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同时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强调用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目的在于减少和消除执行程序中严重的超职权主义色彩,以树立文明执行的形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应该认识到,执行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实现已经确定的债权,因此,执行程序中需要执行法院必要的介入和参与,需要执行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推动和加速程序的进行。因此,我们在强调用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的同时,要警惕和反对那种把“当事人主义”作为挡箭牌推脱应负责任的想法和做法。三是要使执行法院从当事人市场交易的风险中解脱出来,防止“权力异化”,使执行法院成为“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被告。这个问题应当再度引起注意。
(二)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