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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汇报会上的讲话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改革要从实际出发,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这一要求,对我们正在进行的执行工作改革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执行工作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我们搞执行工作改革,既要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开拓,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要把勇于开拓的勇气同求真务实的态度结合起来,坚持以当前执行工作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归宿,着眼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研究、思考和解决,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防止千篇一律和一刀切。比如在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上,就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有些法院的执行机构现只有两三个人,如果也搞分权,工作可能就无法开展。确定执行分权的具体形式也要从实际出发,要允许不同地区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有不同的模式。福建不同地区的法院在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分别采取了“规范型”、“互补型”、“外援型”、“相对固定型”等不同类型的分权模式,不同的模式分别适应了不同地区法院人员编制的特殊情况。虽然具体形式各不相同,但都是符合实际的模式,都应该给予肯定。改革从实际出发,体现了执行工作改革的灵活性、多样化的特点,这正是改革之活力所在。但从实际出发决不等于可以不讲原则。在改革的大方向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有丝毫的偏离和动摇。
  --执行工作改革要坚持整体推进。“整体推进”的思想也值得我们很好地学习和领会。我们的执行工作改革,如果要追根溯源的话,可以追溯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从那个时候起,我们就在探索“审执分立”、“三权分立”等制度的改革。但是,那个时候的改革仅仅限于局部地区和个别法院,仅仅限于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在2000年11月份的广州会议上,我们提出执行工作要进行四个层面的全方位的改革。以这次会议为标志,可以说,执行工作改革开始进入了一个“整体推进”的时期。我认为,坚持执行工作改革的“整体推进”,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执行工作改革不是执行中某一项制度或某一个程序的改革,而是一场全方位、多层面的改革。从执行管理体制到执行机构,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到具体的执行方式方法,从传统的执行观念到执行理论,从宏观到微观,都要改革,都要创新。全方位改革还有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含义。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和推进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整个改革的核心,执行机构的改革为执行管理体制提供有效的载体和组织保障,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从内部为新型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的廉洁运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则从外围为新型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权力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大的支持,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的改革又为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现实依托。
  第二,执行工作改革不是某一地区或者个别法院的改革,而是全国整个法院系统的改革。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文件中向全国法院提出的一项任务,是向全国法院正式推行的改革,而不是在个别地区、个别法院搞的试点。每一个地方所进行的改革不仅仅是本地区、本法院的改革,同时又是全国范围内整体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某个地方因循守旧,停滞不前,不仅仅影响到本地区新型执行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同时也影响到全国范围内执行工作改革“整体推进”的效果。刚才我讲过,到目前为止,还有少数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在改革问题上优柔寡断、裹足不前,远远落在了大多数法院的后面;有极少数法院甚至仍然在改与不改的问题上反复纠缠,而无视全国法院改革大潮的冲击,依然故我,无动于衷。这与改革要整体推进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如果再不行动起来,将会成为影响执行工作改革整体进程的障碍!执行工作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推进”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各地区各法院的改革要取长补短,遥相呼应,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每个法院除了要关注自身的改革外,还要关注兄弟法院的改革,善于学习和借鉴兄弟法院在改革过程中摸索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避免别人走过的弯路。保障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推进,最高人民法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抓住十六大这个大好的历史机遇,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执行工作改革不到位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第三,执行工作改革的“整体推进”,不是被动的、自发的前进,而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推进。十多年前我们就在搞执行工作改革,但那时的执行工作改革大都带有自发性,今天的执行工作改革与过去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今天的改革是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的。回过头来总结一下,我们所倡导和推动的每一项改革,都经过了认真的准备和论证。广州会议提出的四个层面的改革是深思熟虑的产物,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和基本模式的提出,都经过了认真的研究和论证。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我们的执行工作改革一开始就是有计划进行的,有明确的思路和方向。有的同志抱怨最高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意见和计划,这完全是一种误解,说明这些同志还没有完全领会改革的思路和精神。实际上,在建立什么样的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如何划分和行使,以及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方面,我们都有明确的意见,在执行观念的更新问题上,我们也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而且都写进了最高法院的正式文件。广州会议以来,最高法院专门就执行工作召开过多次会议,目的就在于针对每一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对改革的进程和重点问题进行部署。今年年初,我们专门召开了部分高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目的就是要再次表明我们对执行局这种组织形式的态度,向全社会正式宣告执行局的存在,同时就执行局组织形式下,执行工作的规范化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今年8-10月,我们重点抓执行队伍教育整顿,就是为了集中解决执行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优化执行队伍的结构,为进一步深化执行工作的各项改革铺平道路。各高级法院应当针对执行工作改革的“整体推进”的实际情况,加强执行工作改革的规划和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下一阶段的执行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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