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汇报会上的讲话

  --执行工作改革要坚持重点突破。我们强调执行工作改革要坚持整体推进,并不意味着在改革过程中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平均使用力量。“整体推进”是从宏观意义上讲的,就改革的实际操作来说,地区不同、改革的阶段不同,在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同。因此,在从宏观上坚持整体推进的同时,又要结合本地区改革的实际情况,找准突破口和切人点,有所侧重,重点突破。大家注意到,2000年11月我们在提出四个层面改革的时候,把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作为整个执行改革的核心,把执行机构的改革作为切人点和突破口。当时之所以把执行机构的改革作为重中之重,主要是考虑到在改革的初期,要真正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使新的执行体制这种无形的东西发挥作用,就必须为其提供一个有效的载体,使其有所依托。但是,在执行局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建立起来之后,改革的重点就应当相应地向其他层面进行调整和转移。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些法院在成立了执行局、机构升格、干部高配之后便万事大吉,停滞不前,对下级法院出现的问题不管不问,既不搞统一管理,也不搞统一协调,这样的执行局与过去的执行庭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执行机构改革只是一种手段,是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提供一个有效的组织保证,我们不能舍本逐末,把改革的手段当成改革的目的。在执行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地方,要尽快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改革的重点,切实解决纵向上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问题,以及机构内部的分权和监督制约问题,将执行工作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与其他三个层面的改革相比,执行方式方法是较为外围、微观层面的改革,但执行方式方法涉及到执行程序和执行制度的各个方面,具有涉及面广,数量大的特点。在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上,也要善于抓住重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重点建立、健全一两种制度,完善一两种程序,通过重点突破的方式最终实现整个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就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现状看,当前改革的重点应当是深化改革管理体制和彻底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并健全执行管理制度。全国各级法院应抓住这一重点,全力推进。
  --执行工作改革要坚持循序渐进。任何一场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不能幻想“毕其功于一役”。执行工作改革是一项很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到观念、体制、机制、制度、方式方法等多个层面,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因此,不能将执行工作的改革简单化,更不能不顾客观实际急躁冒进,而应该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稳扎稳打,循序渐进。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我们的执行工作改革也有一个力度、速度如何把握的问题,力度过大并企求高速度,可能会欲速则不达,对执行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这样的改革是不可取的;力度过小并缓步运行,对旧的执行体制毫发无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这样的改革也是不可取的。因此,如何把握好改革的力度速度至关重要。要把握好执行改革的力度速度,既要注意将改革与本地区本部门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社会发展的速度相结合,又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比如,在改革过程中,我们提倡树立程序公正的新理念,强调程序公正具有优先性,只要执行法院是按照法定程序、按照执行案件的流程操作的,是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就应该认为执行是公正的,执行人员不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不能将当事人在民事交易中的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这一观念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今后还要坚持。有的法院给申请执行人制发了债权凭证后,还继续承担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责任,如果是考虑到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也是可以的。我们在具体改革过程中不能简单化地理解某一观念,要顾及到一般群众的承受程度,要向群众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服工作,使他们真正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否则,我们的改革就会丧失群众基础,就会缺少社会根基,改革的成果也不可能稳固。
  执行工作改革要循序渐进,但循序渐进决不等于畏首畏尾,谨小慎微。一旦各方面的条件比较成熟,就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推进改革进程,否则就会坐失良机;在条件不成熟时,也要积极地去创造条件。总之,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执行工作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同其他一切改革一样,执行改革的成果归根到底要体现和落实到制度建设和创新上。执行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通过制度创新不断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过程。我们讲改革,最根本的就是要抓制度创新。新的思想和理论不靠新的制度来落实和体现,只能流于空谈;新的经验和做法不靠新的制度来固定和规范,必然流于形式;新的改革成果不靠新的制度来巩固和提高,很容易会回到过去。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都要坚持制度建设和创新。新型执行管理体制下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不是任意管理、随意协调,而是靠制度管理,靠制度协调。我们现在要抓紧研究新型管理体制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统一管理和协调的程序、方式、范围、程度,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定位、权限划分,以及上级法院执行机构不履行管理和协调职能的责任等,尽快将其落实到制度和规范的层面。执行机构改革方面,在执行局这种组织形式建立起来以后,要抓紧研究和规范执行局的内设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内设机构及人员的职能和权限划分。执行权如何划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各自的范围如何、不同的权力如何分权行使、相互之间如何分工制约等问题,也应尽快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在执行方式方法方面,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执行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抽签或摇珠选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制度、悬赏举报、财产申报、债权人调查、审计执行、执行听证、发放债权凭证,等等,这些经验和做法也要及时制度化、规范化。此外,各地区还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执行公开、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程序权利的保障、执行款物管理、执行立案收费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目前,最高法院执行办正在加紧进行调查研究,拟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行全面的修订。可以预见,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水平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