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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汇报会上的讲话

  (三)坚持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其他一切创新的思想基础。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强调了理论创新的重要性。他指出,“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前进,永不自满,永不懈怠,这是我们要长期坚持的治党治国之道。”我们党历来重视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我们知道,党的历史上每一次历史性飞跃,都是以重大的理论创新为先导的。没有毛泽东同志的理论创新,就不会有中国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没有邓小平同志的理论创新,就不会有我国改革开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纪元;没有江泽民同志的理论创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在国内外形势风云变幻中不断开创新局面。大家注意到,十六大报告中也有许多理论创新,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1844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经使用过“政治文明”这一概念,江泽民同志在“5·31”重要讲话和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和论述“政治文明”,其贡献在于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新概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也是我们党继上个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两个文明建设理论之后的又一重大的理论创新。十六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并列,突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发展的三个完整的目标。这一重大的理论创新,说明我们党对社会整体文明的把握更加全面、更加准确,我们党的执政经验和治国之道进一步成熟,意义十分重大。可以预见,这一重大的理论创新必将对我国的各项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执行工作改革同样需要理论创新。两年来,执行工作改革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与我们注重理论创新是密不可分的。在广州会议上,我就讲过要加强理论研究,夯实执行工作的理论基础。我们提出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这本身就是重大的理论创新。我们对执行权的重新认识和论述,也是一个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过去我们把执行权等同于司法裁判权,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完全按照司法裁判权来设置执行机构,按照司法裁判权来管理整个执行工作。实际上,强制执行程序中既存在着司法裁判权,又存在着大量的司法行政权。从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权力属性上看,强制执行权既具有司法权的特点,又具有行政权的特点。法律将强制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在客观上就形成了一种司法权吸收行政权的关系,导致两权合一、双轨运行态势,但执行权的基本属性是司法行政权。既然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政权,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就不应该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应该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传统的管理体制就必须改革,就应该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型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执行机构、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执行的方式方法都需要进行改革。可见,正是基于对执行权的重新认识和定位,才为执行工作的一系列改革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实践指导。如果没有这一理论创新为先导,执行工作的改革就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
  近两年,我们在抓执行工作的理论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专门组织力量在《人民司法》等报刊上连续发表理论文章,从理论层面对改革进行说明、解释和指导,为执行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2001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掀起了理论研究的新风尚,许多高院也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活动。应该说,我们在执行理论研讨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基础薄弱,我们的理论创建与审判业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改革的需要。因此,在进一步深化执行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投入更大的精力,扎扎实实地进行执行理论研究和理论建设。
  理论建设和创新不能靠闭门造车。理论与实践是息息相关的,理论来源于活生生的实践。执行工作四个层面改革的理论,就是在总结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执行人员执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我们进行理论研究,要始终坚持与执行工作的实践相结合,坚决反对凭空臆想。进行理论建设和创新,还要善于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国外的一些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那些已经被许多国家的执行实践检验证明是科学、合理的理论成果,是法学先贤们思想智慧和经验的结晶,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大胆借鉴,为我所用;也不能为了标新立异,另创一套“与众不同”的理论体系。在学习、借鉴国外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一定要立足于中国的执行工作实践,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提出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这从国外是学不到的。为什么?因为国外的执行体制跟我们有很大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只在地方法院才有执行机构,自然也不存在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问题。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与许多国家相比,中国的执行实践更复杂,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更多,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建设和创新中,一定要立足于中国的执行实践和现实国情,要比国外同行施展出更大、更多的聪明和智慧。我希望广大执行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从宏观到微观,从观念到制度,从执行程序到执行的方式方法,全面加强理论研究、建设和创新,争取尽快构建起执行改革的完整理论体系,构建起强制执行法学的完整理论体系。
  三、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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