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11号文件精神和最高法院党组的要求,经过肖扬院长的充分肯定和沈德咏副院长大力倡导和推进,特别是经过2000年11月份广州会议的部署,经过两年多来的艰苦奋斗,各级法院经过大胆探索,执行工作改革取得了可喜成果,特别是在四个层面的改革,各级法院都赞成,也采取了有力举措,“公正效率”主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在改革的过程中,工作效率也得到提高。上午听到建瓯市法院在执行改革的过程中,案件执结率达到70%即是证明,应该说百分之七八十的执结率是个很高的水平。
执行工作的四个层面的改革,首先是体制的改革。按照中央11号文件的精神要求,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实际上就是统一领导。现在创造性的做法就是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也有的管人管案,应当说这是抵御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效的措施。这也是我们这次改革的重大突破。中央11号文件有“改进管理体制”的要求,这一尚方宝剑给我们一个有力支持。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是改革的根本。我们面对的高难度、高诱惑、高风险,不进行体制改革是很难奏效的。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少数地方党政领导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必须进行执行体制改革。第二项改革就是机构改革。机构改革就是普遍成立执行局。执行局作为执行体制改革的载体,也作为执行权运行机制的载体,是我们改革的重点。我们还要作进一步的改革探索工作。第三项是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这有个过程,对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身是普遍否定的,这是共识。怎么个改法怎么个分权有个过程,最早的在推广黑龙江的模式之前,推广了吉林中院的模式,执行分三权,即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当时考虑到参照外国经验,有执行命令权,但后来考虑中国的国情就变成执行二权,只剩下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今年以来,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又出现了新三权,即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监督权,执行监督这个环节比较薄弱,黑龙江的分权考虑横向看环节,纵向看层次,加强执行监督。执行中监督要形成程序,这方面还很薄弱还没作好工作。肖扬院长也曾对我说过,执行办应该研究一下执行工作怎么监督。当时肖院长提出的是广义监督,也包括狭义监督,就是程序上的监督。福建现在正在研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分解,有的是按机构来分解,人多机构多,按机构分权;还有按职务分解,这是一种模式,特别是对人少的地方法院这是一种有效的模式。总之,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健全执行权的分权运行监督机制。第四项是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这方面大家探索的比较多,结合外国的立法例,结合本国国情,我们创造出当事人调查财产制度、审计执行制度、悬赏举报制度、以物抵债制度、执行和解制度、强制管理和制发债权评证等等,这些执行方式方法都具有实践性,也是前三项改革所具有的手段,方式方法没有改革,前三项的改革也是很难落实的。总之,执行工作改革中,体制改革是根本,机构改革是重点,权利运行改革是核心,执行方式方法改革是手段,这样通盘考虑改革,前景看好,形势喜人。
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还有死角;二是改革的做法不同,很难统一,也允许有暂时的不同;三是四个层面改革的内部联系不够紧密。我们这次看到福安法院和建瓯法院机构的改革和权力运行的改革结合起来搞较好。但执行方式方法和体制改革这两方面也需要再作工作,再作努力。总的来说,改革的形势很好,工作任务艰巨,我们执行办也要把这项任务抓紧完成,尽快地形成一个指导性文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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