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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福建省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现场会上的讲话--更新执行观念推进执行改革

  三、关于更新执行理念的问题
  2000年6月以来,沈德咏副院长就提出了更新执行理念问题,最高法院执行办按照全国法院执行的经验及沈副院长的要求,我们积极推进执行理念更新。回头看来,我们是在一步步地更新理念,概括起来有八个方面。
  第一个观念是“执行工作的出路在于改革”。虽然执行工作改革早已在进行,但没有上升到这个高度上认识。因为当时我们面对的是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集中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近几年来,改革这个观念逐步深化。肖扬院长2001年新年献辞时,有一篇题为《公正与效率一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的文章,里面对执行工作改革给予充分的肯定。我们全力推行体制改革,这是观念的变化,如果不增强这种改革的意识,后期改革就跟不上,甚至会停滞不前。应该说,这两年的执行改革是很有成效的,改革的认识逐步深入人心,改革成效已获得社会好评。像寿宁县法院执行机构改革在社会民意测评中,1000人投票有926人赞成,执行机构在地方上获如此好的评价效果是跟改革有关系的,这是一个观念更新的结果。
  第二个观念是“解决粗放式的执行方式问题”。粗放式的执行主要表现是“大会战”、“零点行动”、“假日行动”、“执行风暴”等等,媒体宣传很多。我们很多领导看了不高兴,李国光副院长看了以后就提出:怎么能这样执行呢?当时北京法院的执行干部带着钢盔,穿着迷彩服,坐着警车,满街轰轰烈烈地搞,李副院长当时就把北京高级法院分管执行的院长叫到办公室指令纠正这些做法。当时这种情况很难被认识,认为这种做法是对的,当时的理念是不允许批评的,大家辛苦一番,怎么还受到批评?后来,沈副院长在广州会议提出改变粗放式执行方式的观念,大家理解了。
  第三个观念是“解决执行乱的问题”。执行乱的问题也是不宜提的,一来怕引来各种非议,本来我们就是杂牌军,提出来不就向大家承认了嘛?所以在2000年的广州会议上有15位媒体记者,我们要求他们做正面报道。执行乱的问题不能不在会议上提,但是这个问题对外不能讲,我们算是“关门教子”,对外千万不能讲,后来就没有在报上宣扬执行乱的问题,这也是一个过程。现在最高法院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解决执行乱的问题公开进行,这样的教育整顿反而较好,没有人给我们法院抹黑。这是一个观念问题,当时上海高级法院就提出来“整治执行乱”,遏制“执行乱”。说明这个观念是有实践基础的。
  第四个观念是“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这个话是德咏副院长在广州会议上讲的,是针对超职权主义提出来的。我们前面讲的粗放式的执行往往是超法律规定的,我们现在强调当事人主义,按照权利本位的意识来考虑,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执行程序的每一个重要程序的启动都要由当事人申请,我们执行活动应当让当事人知道,当事人有知情权,应该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对每次执行有异议的,应该允许提出异议,而且我们要重视异议,不能不理睬,我们对当事人的和解以及对当事人的其他权力主张都得支持,这是原本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没有纯粹的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我们说要用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也不是说不可以有职权主义。职权主义要有,但不可搞超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更要有,我们要重新考虑当事人权利本位的问题,加强权利本位的意识。刚才我听了厦门开元区法院代表的发言,我看也是很好的。大家都能够在实践中达成共识。
  第五个观念是“夯实执行理论基础”。这是在实践中提出来的,也是沈德咏副院长在广州会议上提出要求的。针对实践中执行工作的历史时间太短,理论研究很浅,执行理论指导滞后问题,广州会议按照沈副院长的要求,动员全国法院进行理论研究,我们已经在《人民司法》上登出文章,起到示范作用,并且在新疆召开了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并选用了182篇论文,也要求执行干部要走精英之路,这些都是观念的改变,也促使执行干部能注重学习,促进一些执行人员写出一些好的文章,学习理论已经在执行队伍中形成风气,这也是得益于“夯实执行理论基础”新的理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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