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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福建省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现场会上的讲话--更新执行观念推进执行改革

  第六个观念是“追求程序公正的独立正义价值”。这个观念的提出,一开始不被重视,但是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这是根据我们过去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司法价值的追求,我们执行工作的司法价值追求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这是法制统一的原则,是我们从事司法工作的追求,我们不能以办个案实现当事人债权作为我们执法目标,这是原则性问题。再一个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问题,一提这个问题,很多同志也不理解,因为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认为债权人、债务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其对债务人“冷、硬、横”便是这种心理因素造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商场上冲冲杀杀,最后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一些债务的形成,原因可能还是因为债权人违约或违规造成的,那么,他们得到了确定权利义务的生效文书来申请执行时,对我们来说,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我们没有理由说,债权人就应当受我们热情对待,而债务人就应当受冷淡对待,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对我们法院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要严肃执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权,债权实现不了也不是我们的责任。这个观念一提出来,一些同志是很难接受的。我们被错误地批评“打法律白条”、“空调审判”。广州会议上就提出过,在很多媒体上也提出过,不能因法院执行不了债权,执行不到财产,就说法院是“打法律白条”,但是,依然还有人这样说,并不断地见诸于报端。那么,这个问题也是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才被认识的,后来就逐渐确立了执行程序公正的提法。我们的执行行为应当是法定的行为,法律要求你做的,你都应该做到,不要求你做的,就是法无授权你不要去做。所以,沈副院长在2001年浙江的一次会议上说到,如果我们的执行行为都是合法的了,我们的每一步都做到了,即使一分钱也没有执行到,我们的工作也是正确的。这次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沈副院长在讲话中又强调了这一观点。
  第七个观念是“要从当事人经商的风险中解脱出来”。如何解脱,我们有一个重大的举措,就是制发债权凭证,制发债权凭证是在改革的深入发展、理念的不断更新中,找到的一条出路。我们曾经将一些中止执行的案件,按结案来计算,算出笑话来,结案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几,有的地方达到105%,这就神奇了。后来发现,我们不要背这个风险,因为中止执行的案件客观上并不是执结的案件,这个包裹仍然由法院背着,当事人经商风险的苦果由法院来吞着,我们在这儿忍受着痛苦。根据外国和境外的立法例以及地方法院的实践经验,我们推广了债权凭证的经验,经验推广后,全国很多地方都实施了,效果很好。宁德市的两级法院都搞得不错,福安法院原来中止执行有200多件,现在只有3件,189件发了债权凭证,效果非常好,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起来。债权凭证问题一开始也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肖扬院长很重视,沈德咏副院长也与我们讲过,要组织文章正面宣传一次。今年5月9日,大家注意到有两篇重要文章,一篇是《法制日报》的头版头条题目是《法院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制发债权凭证》,还有一篇文章是浙江高院童兆洪副院长写的关于债权凭证的经验介绍文章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在这之后,这方面的批评声音就越来越少。今年4月,我随沈德咏副院长向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汇报一个案子。当时,罗干同志提出,怎么北京法院执行当中还给当事人打白条?当场我介绍了债权凭证是在什么背景下发的,发债权凭证的条件是什么,它的好处是什么,当前还应当如何完善,以及立法例的内容,罗干同志说,这个做法挺好的,你们写出来,等有机会给中央领导看一下,后来我们写了报告给罗干同志。现在对我们发债权凭证的做法理解的多了。债权凭证,上级领导和基层群众以及法院的实践都是认可的,在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我们已经把它列进去了,最近要搞司法解释把它确定下来,这个做法不会废除,也不会停止下来,应当肯定下来,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把它固定下来,这就是要把当事人经商的风险回归到当事人身上,法院不要再承担当事人的经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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