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福建省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现场会上的讲话--更新执行观念推进执行改革

  我们强调程序公正,并不等于说对当事人可以冷落,说程序上我都走完了,我没有错了,因此对当事人便漠不关心,不热情,不是这样要求的。寿宁法院发债权文书后,还搞联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不是债权文书发了,我就不管了,同志们还是很负责的。这是现在积极的探索,现阶段我们考虑到群众认同程度这样做可以,但从长久考虑,当事人拿到债权凭证,自己去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我们完成了一个程序,就可以对案件不再负责了。我们手里有权力,要时刻为当事人着想,要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心上。山西平窑古城县衙门口有一副对联,上联叫“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这种平等思想,为百姓服务思想,不是强调官本位;下联讲“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我们的执行官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完成一个程序并不等于对当事人就应该冷落,地方上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靠执行法官去维护。我们强调不再提执行难,并不等于说我们已经排除了执行难的障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313条的解释就是经过各方努力的结果,我们还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会签文件。上次开电视电话会,沈德咏副院长讲四川省已形成草稿准备会签,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权压法和暴力拒执的问题,我们在抓紧解决。我们也想抓典型。因为抓准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轰动性会很大。英国的法律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后,法院发出执行命令,由债权人持此执行命令去找债务人,债务人就必须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将信息反馈给法官,法官就要找债务人说明情况,如果债务人没有说明不还债的理由,法官就立即以藐视法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很严厉的,但据一名英国律师说,英国20年来,像这种情况判刑的他知道只有2例,2例就足够起到威慑作用,我们现在要解决很多难题就要抓典型。
  四、关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313条立法解释的问题
  这个问题,沈德咏副院长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得很全面了。我想再说一点,我们对具体定罪把握的问题,执行人员要首先掌握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应当按刑事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严格审核。一是主体的扩大,原来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管你是什么人,谁拒不执行,都可以构成拒执罪的主体。立法解释把协助执行人列进来了,作为犯罪主体,这很重要。通常我们讲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阻力大,一个是银行,一个是行政部门(主要是房地产和车辆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现在成为拒执罪主体了,这是他们想象不到的。原来在民诉法立法时,对银行依第102条处理都不允许,得依第103条,仅仅只能罚款、提建议,司法拘留是不允许的,后来我们可以拘留了,现在不光可以采取民事强制手段,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这一点,我们要从严掌握,就是对协助执行人,应当在送达书上标明,告之刑法313条的立法解释,让他懂得不协助执行,就可构成拒执罪行为。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和当事人串通一气对抗执行的,要以拒执罪的共犯来处理,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一定了解这个情况,执行人员在必要时应当告诉他,这个告知,为我们今后的治其罪打下基础。二是主观上应有犯罪故意。过失的不构成犯罪,主观上一定是故意的,动机可以不管了,不管是何动机,只要是故意拒执的,就构成犯罪要件之一。三是犯罪客体侵犯的应是执行的司法制度,对象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当然,我们要掌握好生效文书的质量,一方面,我们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其确实有错,我们要报院长,按审判监督处理,你要不提意见可能就要搞错,因为当事人往往就以实体错误为理由搞对抗执行的。另一方面是执行裁定书的问题,刑法313条的立法解释将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制作的裁定书也视为是犯罪的侵犯对象,说明我们这个裁定书本身也具有执行力,因此要求执行裁定书一定要保证质量。现在的裁定书质量很差,很多都是语法不通。字迹潦草,很难让人信服你司法公正。四是客观上要有拒执罪的行为,如果没有故意行为或是行为过失,或者行为的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与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就构不成犯罪。以上这四个方面是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执行人员整理材料就要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要求,搞得扎实一些再移送,这是有利于使我们的工作做到实处。总的来说,贯彻刑法313条立法解释,要敢于追究责任,不要让法律武器派不上用场;但我们要慎用,不要滥用,要力求有理有力有序地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