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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福建省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现场会上的讲话--更新执行观念推进执行改革

  五、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的有关问题
  这个法律草案经过最高法院起草小组3年多的工作,2000年12月24日已完成第一稿,以后又修改成征求意见稿,各高级法院已经讨论了,后修改成第三稿作为送审稿,最高法院审委会还没有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提出意见,现在正在修改当中。同时,我们也在进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因为这个法的出台要经过一个很长的过程,我们现在急需的要先形成一个司法解释,尽快把这个司法解释搞出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执行工作有法可依必是一个推进,至于送审稿当中涉及到有关法律制度的设定,我就不在这里说了,因为原来的征求意见的草案稿子中已经有这些内容了。
  六、关于清理积案的问题
  我强调几个问题,一是人大监督的案件和最高法院督办的案件,这些都是影响全局的案件,希望加大力度尽快处理,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监督过问的案件,最高法院发到省院,省院又发到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处理的,要抓紧处理。眼看又到来年3月份的全国人代会,最高法院希望人大代表过问的案件不要再提到会议上,现在不能完成的,一定要把影响案件处理的理由说清楚,让人大代表心服口服,不要把这些案件再带到会议上去。最高法院督办的案件也是关系全局的事,也需要抓紧解决,我们对最高院督办案件落实的情况要适时进行检查。
  二是关于发放执行款物不要搞形式主义。有的地方法院要造势,集中开会统一发放钱物,这样影响不好,当事人经常告状,有的为了统一发放执行款物,要把当事人的款存半年,当事人气愤万分,有苦难言,既到我那去告状,还告诉我不要管,怕得罪执行法院,其是敢怒不敢言。有一个当事人告诉我,他的2000万元已执行到法院帐户上,但要等半年后才开债权发放会,造成损失太大。我们讲这个形式主义是要不得的。
  三是关于执结率的问题。最高法院曾在一次会议上提出过,执结率要达到75%,要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制度。后来就没有提出这个要求,这种指标要求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所以这两年就再也没有提,那怎么办呢,执结率可以作为法院内部管理的指标水平,今后我们不会再提执结率的这种硬性要求,有多少是多少,执行标的有不确定性,这不是我们所能完成的指标,有的地方执结率达到80%,未必工作就好,有的地方结案率只达到40%未必工作就不好,因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
  四是暂缓执行的问题。司法解释已经发下来了,要明确几点:其一,暂缓执行按照民诉法第212条的规定,是执行程序当中的暂缓执行,不是审判中也不是再审程序中。其二,这个暂缓执行决定是由执行机构来做,不是其他审判机构来做。其三,暂缓是对执行措施的暂缓,而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暂缓,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有错,中止执行是用裁定,而暂缓则是用决定。在民事强制法草案当中,已去掉了中止执行的规定,执行程序是用暂缓执行。现在权力的分权运行和操作当中还得用中止执行这一说,现在还可以先用着,但是发展趋势和司法解释广泛运用后,这个问题就逐渐顺畅了,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另外,关于中止执行,现在对中止执行的案件不要按结案来处理,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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