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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三)关于抓紧清理执行案件
  高效执结案件,努力实现债权,是人民法院至关重要的工作。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 377 146件,执结576 627件,结案率为42%,比上年的44%略有下降;未结案件800 519件,比上年的806 778件也略有下降。从执行案件数量看,尚属正常;但执行案件难度大,工作压力较大,因为:第一,已执行的标的额为417.7亿元,执结案案款每件平均为7万余元,而未执结案款为8 540.8亿元,未执结案平均每案款达107万元,执行标的大便预示着执行难度大;第二,据近两年的统计,每年执结标的额为3 000余亿元(2000年为3 063.8亿元,2001年为3 151.4亿元),今年的执行要达到这个数额,还要执行2 600亿元,这就意味着今年后7个月每月执行标的额应为370亿元,是前5个月平均月执行额的4倍多。可见执行任务之艰巨,势如泰山压顶。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应当切实负起责任,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全力以赴完成任务。
  在集中清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确定重点,集中清理。各地法院执行局(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执行案件,集中力量进行清理。就全国情况看,应集中清理涉及国企改制、社会稳定案件,涉房地产案件中查封不动产1年以上的案件,涉金融和资产管理公司案件,专项执行案件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执行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督办、协调的案件。对政府和军队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度大,各高级法院要在年底将未结的涉府和涉军执行案件的情况报告最高法院执行办,以便作为专项课题,集中研究解决。
  2.维护公正、纠正错误。在突击清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分清财产关系,明确执行财产的归属,并采取正确的执行方式。凡发现执行错误的,应当迅速纠正。目前执行案外人财产的错误时有发生,有的将不动产中已属业主的财产当作开发商的财产,有的将期货客户的财产当作经纪公司的财产,有的将股民的财产当作证券公司的财产,也有的将公司的财产当作股东的财产,有的还将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财产当作一人独有的财产,等等。而且,案外人举证提出异议时,一些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不理不采,随意驳回。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个别高级法院在执行涉及不动产案件时,经常是分不清不动产中的各种财产关系,见到相关的楼房就查封、评估、拍卖,严重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服从最高法院的监督,坚持错误,我行我素。今后,最高法院执行办在监督、协调执行案件的工作中,凡发现执行案外人财产而拒不纠错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执行局(庭)负责人提出处分建议。
  3.服从大局需要,严格依法办案。在个案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心系整体,顾全大局。我国市场经济在其初期发育的过程中,总要经常对经济主体、经济关系等进行必要的整顿,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予以配合。近年来,最高法院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一些正在整顿的信托公司、中国重汽公司等企业作出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的决定。其中多数企业在中止期间内未能整顿完毕,仍需要继续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最高法院的延期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决定也会随即出台。但一些地方法院在债权人的催促下,憋足了劲打“时间差”,过了中止期最后一天立即去执行,搞得各方面都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程序服从实体,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应以大局为重,应首先了解被执行企业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不必只顾个案需要而抢先执行。
  执行个案服从大局,集中体现在服从法律,依法办案上。许多房地产案件的执行长期拖延,迟迟不能结案,与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误解或者不愿服从有关。现在,最高法院已以法释[2002]16号批复,对这条法律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据此,执行某一房地产用以清偿债权的法定顺序是:(一)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房屋受让人,并不以其办理、领取房产证为条件;(二)建筑工程承包人,限于其为该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对该工程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四)一般债权。各级法院应当按此法定顺序,尽快将一批房地产案件执结,不得再各行其是,借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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