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规范监督。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也要坚持规范化,防止监督权的滥用。当前,上级法院在实行统一管理中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环节上,已出现监督权滥用的情形,各高级法院应当充分注意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的执行监督已经分工负责,有序进行。各高级法院应当明确:凡最高法院立案庭、审监庭发函给各高级法院建议暂缓执行的,该高级法院执行局(庭)收到此建议后,如果决定不予暂缓执行的,应将此决定意见报告最高法院执行办;凡最高法院函告暂缓执行的,相关高级法院收到该函后应当立即遵照执行;凡最高法院发函指令纠正执行错误或指令加大力度执行的,相关高级法院应当立即照办,并报告落实情况;凡高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报送执行请示的案件,必须是仅就法律问题、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且有倾向性意见的案件;凡高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报请协调的案件,应有相关高级法院的明确意见和两高级法院协调工作情况的记载材料;凡上级法院指令执行、提级执行的,应当经过合议并报经执行局(庭)长审批,重大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或审委会批准或决定。
最高法院执行办为规范执行监督,制订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使用电话处理涉案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沈副院长批准实施,提交这次会议参阅。此用意在于使各高级法院明确执行办在监督、协调工作中使用电话的范围,并据以监督执行办的工作。有的地方法院为转嫁个案的压力和责任,动辄告诉当事人称最高法院执行办有人打电话不让执行云云,导致当事人不满、告状。今后,凡执行办按使用电话管理办法规定打电话的,下级法院执行局(庭)不必告知当事人,如果告知当事人,则应当将信息反馈给最高法院执行办,以利上下级法院工作协调一致。
(五)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
在执行程序中,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发生人员死亡恶果。肖扬院长对此极为重视,凡审阅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均作出批示,沈副院长也作出相应的批示。这次会前,按照沈副院长的意见,选印肖院长的10次重要批示,作为会议学习材料。希望同志们继续认真学习,并将肖院长批示的内容和精神传达到每一名执行人员。为了防止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最高法院去年5月23日下发了法明传(2001)244号紧急通知,但是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许多基层法院并不了解,高级法院执行局(庭)对此有失职之责。
今年7月17日,最高法院又发出法明传(2002)275号紧急通知,既重申了上次紧急通知的精神,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坚决照办。安徽省高级法院行动快,该院收到此通知的第二天就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紧急通知,提出了7条要求。各高级法院都应当以这种雷厉风行的作风贯彻两个紧急通知精神。结合肖院长的批示和两份紧急通知要求,我再从理性认识上强调四点:
1.必须切实明确执行工作的风险性。我们经常提醒执行干部,执行工作处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第一线”、处在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后一道防线”、处在社会各种矛盾的“漩涡之中”、处在现代商战必争的“制高点”、也是处在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上。此用意在于指出:执行干部在从事着一种最具风险的职业,必须具有极强的风险忧患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但是,一些执行干部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一些执行干部,在运用执行权的过程中,极易养成如祝铭山副院长批评的“权力太大、得意忘形”的恶习,便在自信、得意中忘记风险,一旦在执行中遭到抵抗,便急于显示权威、滥用权力,一旦激化矛盾,便一发不可收拾,以致酿成大祸。剖析所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成因,都无不与执行人员的这种得意忘形、思想麻痹、滥用权力有关。因此,必须对执行人员强化风险意识教育,各高级法院向下级法院部署工作,应当把避免执行风险作为一项任务,切实增强执行队伍整体抵抗风险的能力。最近下发的紧急通知第7条、第8条要求执行法院执行人员“讲究执行方法,注重执行艺术”,“进一步强化自身保护意识”,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切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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