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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2.必须切实懂得执行工作的政治性。执行机构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与所有国家机器的运行功能一样,执行工作也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兴衰存亡,具有很鲜明的政治属性;而且,一般老百姓有时分不清国家、政党的性质,往往把他们见得到的执行法官当成国家的代表、政府的代表,甚至是党的代表,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执法形象就代表了国家、政府和党的信誉和形象。我们反复强调执行人员在个案的执行中,一定要深知国情,了解社情,体察民情,掌握当事人心情。此目的正是要使执行人员懂得个案的执行与政治大局的关系。所以,最近下发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在个案的执行中,凡极易引发群体抗拒执行事件的,不得“感情用事,言行失控,轻易鸣枪示警”,“未做好工作的,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没有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的,不得执行”;在暴力抗拒执行的现场不得“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还要“有组织、安全地撤离现场”,待矛盾缓解后再酌予执行;其中应当司法拘留的事后再办,以求避免与人民群众发生正面冲突。这正是从宏观方面考虑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家性质和维护国家形象的需要决定的,一定要严格照办。
  3.必须切实牢记执行工作的司法独立性。依法独立审判和执行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依法独立执行必须体现中立性、被动性和公正性。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同一个民事纠纷或者行政纠纷中几经折腾后才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应当以平等之心对待双方,须知有的债务往往是因债权人缔约或履约中的过错形成的,万不应对哪一方有气恨情绪;特别是行政决定中的被执行人,在纠纷之初即处于弱者地位,对行政决定不服而起诉的又常常被动员或者被迫撤诉,撤诉率有时高达40%,而进入执行程序,又多以起诉的理由反对执行,执行人员再与行政机关以相同的腔调不予理睬而强制执行,则必然使其满腔积怒在执行中爆发。福建某法院执行一行政决定强迁房屋致被执行人引火爆炸案,辽宁某法院执行一行政决定强迁房屋引致被执行人自焚身亡案,贵州某法院执行一行政决定强迁房屋致数百人疯狂地打砸抢政府和法院办公楼案……都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不能再容忍了。肖扬院长在公安部指挥中心的第520期《要事摘报》上的批示中明确而深刻地指出:“法院受当地政府之命,执行强制拆迁房屋任务,实际上已沦为一些地方搞违法违纪的工具,成为地方政府的一支武装力量,酿成恶果,法院承担,这样下去,法院还有什么独立性,还有什么权威。”大家在学习、讨论中,一致认为肖院长的这一批示切中时弊,非常重要。这应当引起各级法院执行干部的深刻思考。因此,在最近下发的紧急通知第五条中明确要求:“在执行行政决定过程中,对因不服行政决定而对抗执行的,执行人员必须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仍对行政决定不服的,一律停止执行,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暂缓执行手续;同时,将其中曾被动员或者被迫撤诉的行政决定,移送行政审判庭审查;其他的行政决定案件待矛盾缓解后再酌予执行。”对此,必须严格照办。地方政府可能对此有意见,执行法院要多做宣传工作,万不可在地方行政压力下失去司法独立性,充当行政机关违法违纪的工具。
  4.必须切实理解执行工作的服务性。执行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为经济基础服务;执行工作施行司法强制手段,恰恰是为调整执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服务;执行人员身为公仆,自应为老百姓服务。因此,在执行队伍中,必须强化服务意识。但是,有些执行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很差,官本位的潜意识却很强,突出表现在对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权利的忽略。执行干部缺乏权利本位意识,在执行程序中极易侵犯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特别是对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忽视,更令人难以容忍。许多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发生,如果执行人员一开始就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感情、以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审查执行异议,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最高法院增刊第1044期《每日信息》刊有《云南河洱县法院遭暴力抗法,执行干警被围攻十余时,214国道被阻断》一文,肖院长阅后,分析了该事件的原因,明确批示:要“彻底改变执行队伍形象,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一语中的,含义深刻的。执行干部应当认真领会,并自觉实践。因此,在最近下发的紧急通知第六条中明确要求:“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执行行为,坚持程序公正,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各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必须认真审查,不得不经审查或草率审查即驳回异议。”对此,应当严格照办。今后凡查明因无视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异议而引发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枉法执行的责任。无视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无异于欺压百姓。山西平姚古城封建社会县衙门里还立一警句叫“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我们的现代执行法官们,难道不应该经常这样想一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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