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 指标明细 
 | 分值 
 | 得分 
 | 计分原则 
 | 
一、基本情况 
 |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 
年龄 
 | 18-22(含)    □ 
 | 1 
 |   
 | 限选一栏 
 | 
22-60(含)    □ 
 | 10 
 |   
 | 
60-70(不含)   □ 
 | 1 
 |   
 | 
学历 
 | 硕士及以上     □ 
 | 5 
 |   
 | 限选一栏 
 | 
本科        □ 
 | 4 
 |   
 | 
大专        □ 
 | 3 
 |   
 | 
大专以下      □ 
 | 1 
 |   
 | 
二、相关投资经历 
 | ≤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 ≤20 
 |   
 | 根据交易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评估 
 | 
证券交易经历          □ 
 | ≤10 
 |   
 | 
三、财务状况 
 | ≤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 
金融类资产 
 | 30万(含)以下    □ 
 | 1 
 |   
 | 限选一栏 
 | 
30万-50万(含)  □ 
 | ≤20 
 |   
 | 
50万-100万(含) □ 
 | ≤40 
 |   
 | 
100万以上     □ 
 | 50 
 |   
 | 
本人年收入 
 | 12万(含)以下   □ 
 | 1 
 |   
 | 限选一栏 
 | 
12万-20万(含)   □ 
 | ≤20 
 |   
 | 
20万-30万(含)   □ 
 | ≤40 
 |   
 | 
30万以上      □ 
 | 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