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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修正)[失效]

  卸船结束,港口经营人应将舱内、甲板、码头、作业线路、机具、库场的地脚货物清扫干净。
  第二十五条 货物卸进港区库场,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在船边进行交接。收货人船边直取货物,由承运人与收货人进行交接。
  卸船完毕,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或者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章。未办妥交接手续,船舶不得离港。

第六节 到达交付

  第二十六条 货物到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提货。双方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交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船边直取货物,由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卸进港区的货物,收货人凭运单(提货凭证)以及港口作业委托单到港区提货。港口经营人应当认真核对提货单证,与收货人当场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交接。收货人收到货物无异议时,应在提货单证上签章。
  交接时发现货物短缺、残损,双方应及时编制货运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如发现标志脱落或模糊不清,应当查明收货人后方可交付。
  一张运单的货物分批交付时,应当在有关提货单证上逐次批注清楚。
  一张运单的货物分卸几个港区或几个库场,在交付时港口经营人应核对清楚,防止错交错转。

第七节 水水联运

  第二十九条 第一程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水水联运货物运输合同时,应落实换装港和各区段承运人。各区段承运人和换装港港口经营人对货物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换装港港口经营人负责转运货物,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修复,编制垫款通知单随货同行,并向第一程承运人结算。
  第三十一条 换装港港口经营人对整批到达,分批转运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填制水水联运货物分运货票(附表二)。分运货票要注明原运单号码、原船名、航次、托运人、收货人、货名、发货符号、原发货件数、重量、体积、本航次分运件数、重量、体积等,并注明分运批次顺号。
  原运单随第一批分运货物同行,最后区段承运人在与收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时,将原运单(提货凭证)和分运货票(提货凭证)同时交收货人。收货人到港区办理提货手续时,一并交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以后分运到达的货物,由收货人凭该批分运货票(提货凭证)到港区提货。
  第三十二条 货物在转运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坏,由交接的港航双方编制货运记录随货同行。货物严重受损无法继续运输,由第一程承运人负责通知托运人或最后区段承运人通知收货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最后区段承运人在与收货人办理货物交付手续时,向收货人收取换装过程中发生的包装整修、加固费用和其它中途垫款,并向第一程承运人解缴。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按双边交接划分责任,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
  港航交接应在船边进行,经双方协商也可以选择港区库场以及其他场所进行。
  按规定应参加双边交接而未参加的一方,视同放弃责任,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参与港航交接的具体方式,可按下列各项选定:
  (一)船员直接与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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