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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民航应急工作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航局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科研教学机构组织、开展民航应急工作教育、培训活动;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民航应急工作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四章 预测与预警

  第二十七条 民航局建立统一的民航应急工作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和传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在上、下级之间,相关单位、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二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影响民用航空安全与正常的主要因素。

  第二十九条 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预计突发事件将对民用航空活动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当及时向相关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通报预警信息,并要求下级民航管理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预先做好应对准备。

  第三十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民航管理部门收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

  (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组织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收集、分析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的严重程度与范围;

  (三)向相关机构和人员宣传避免、减轻突发事件危害的常识;

  (四)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人员、机构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机构做好参加应急处置的准备;

  (五)了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及相关设施、场所准备情况,做好投入使用的准备;

  (六)加强对民航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护,增强民航关键设备、设施的容灾备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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