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因战、因公、因病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服务伤残抚恤业务工作,保障伤残抚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审批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中,以及办理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发放抚恤金工作中形成的,以伤残抚恤人员个人为单位整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民生档案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残抚恤人员是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伤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