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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四)致残经过证明;

  (五)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七)《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八)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九)公示材料;

  (十)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十一)伤残人员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复印件;

  (十二)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二、在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六)《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七)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八)公示材料;

  (九)补办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十)伤残人员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复印件;

  (十一)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三、在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四)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

  (五)申请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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