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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七)《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八)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九)公示材料;

  (十)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十一)调整后的伤残人员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复印件;

  (十二)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四、伤残抚恤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也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伤残人员换证、补证申报审批表》;

  (二)伤残人员死亡证明;

  (三)注销伤残人员证件的决定书副本及备案材料复印件;

  (四)撤销伤残抚恤待遇材料:

  1.撤销伤残抚恤待遇决定书(复印件);

  2.因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而由民政部门收回的《残疾军人证》原件。

  (五)其他应归档材料。

  五、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地方政府移交以及伤残人员跨省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转入伤残抚恤关系申请书;

  (二)有关伤残证件的变更栏一页的复印件;

  (三)有关残疾情况复查材料;

  (四)转出伤残抚恤关系申请书;

  (五)《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六)其他应归档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七、发放抚恤金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在国内异地居住的,每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在港、澳、台定居或出国定居的,每年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其他应归档材料。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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