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以郑重表示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认真推荐。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申请者所在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
第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一式六份)统一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将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及按规定录制全部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软盘报送综合计划局。
第十四条 申请各类项目时,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每项交纳评审费100元,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统一汇寄科学基金委员会。未交纳评审费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者及所在单位了解申请事宜、购买申请表格和有关资料、复制申请书简表录入程序,可径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或就近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联系。
第四章 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六条 为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
1.截止受理申请时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岁)。
2.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同等水平。在读(含在职)研究生不得做为第一申请者。
3.具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工作的能力。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体。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如要求继续资助,可申报其他类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