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时如不能取得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科学部在评审会后进一步征求专家意见,提出资助与否的意见。如需资助,可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要与资助项目的后期管理结合。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连同其完成项目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学科评审组重点评审,建议优先资助。
第二十二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安排申请者到评审会答辩或委托评审组成员会前、会后就地组织答辩。
第二十三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竞争,科学部统一综合平衡,择优资助。
第二十四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的评审,要以其项目指南为依据,遴选为“863计划”起探路和先导作用的创新性强的项目,避免成为“863计划”的一般性补充。
第五章 审批下达
第二十五条 科学部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资助的研究项目、资助总金额、评审工作总结,以及按第二十条规定提出的非共识项目的资助意见,经主管委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审查批准。单项资助金额超过十五万元的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的项目等,委务会议逐项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评审结果经委务会议批准后,科学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和高技术探索项目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23日公布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申请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评审工作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