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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5.具有科技成果向工业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以保证科研成果向规模生产顺利延伸;
  6.面向市场和产业,向全社会开放。
  第六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从国情出发,统筹规划,择优选点;确定有限目标,集中投资;坚持高质量、高水平,注重实效。

二、计划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长远规划、总体布局和领域指南;
  2.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科研工作基础和特色,有相关学科、技术相互支撑的条件,在国内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并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3.有较强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业绩和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4.与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得到企业的支持;
  5.已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6.有精干的,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意识的领导班子、技术带头人,在相关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同时具有较强的管理和面向市场的机构;
  7.具有良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人才激励机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提供技术培训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立项程序:
  1.凡符合本文第七条提出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议书(建议书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综合、审议和专家评审后,由国家计委批复。
  2.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后,国家计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费

  第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单位自筹和相关企业的投入。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改善工艺设备、测试条件和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人员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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