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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修正)[失效]

  (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
  (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
  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第十一条 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
  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第十二条 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
  第十三条 授予第一次尉官军衔的条件如下:
  (一)服现役的军士和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少尉军衔;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高级军事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一般授予中尉军衔;
  (四)在训练班受训后的军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五)被征召入伍的中等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经一定时期的当兵或实习后,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授予少尉或中尉军衔。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编制军衔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五条 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
  授予各军事学院和各军事学校教授、教员的军衔,可以高于编制军衔。
  第十六条 军衔晋级必须逐级晋升。在特殊情况下,对少尉至中校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防部决定;对上校至中将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七条 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至上尉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三年,大尉至中校各级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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