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补社员如果表现良好,经过乡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做社员。
地主、富农的家属没有参加剥削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没有参加反革命活动的,可以入社做社员。
第九条 每个社员同样地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二)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参加社务的讨论和表决,对社务进行监督。
(三)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被选举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
(四)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
(五)享受合作社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没有被选举权,不能担任社内的任何重要职务;做候补社员的,并且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条 每个社员同样地有以下的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地参加社内劳动,遵守劳动纪律。
(三)爱护国家的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
(四)巩固全社的团结,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第十一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
第十二条 社员如果严重地违反社章,经过多次教育和处分还不悔改,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取消他的社员资格。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乡或者县人民委员会解决。
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可以留在社内参加劳动,合作社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的劳动付给报酬。如果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愿意离社生产,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
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人如果已经悔改,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可以恢复他的社员资格。
第三章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
第十三条 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
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设,随着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建设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收益,合作社应该适当地偿付本主所费的工本。如果修建这些水利所欠的贷款没有还清,应该由合作社负责归还。
社员私有的藕塘、鱼塘、苇塘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时候,对于塘里的藕、鱼、苇子等,合作社应该付给本主以合理的代价。
第十四条 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以后,对于不能担负主要劳动的社员,合作社应该适当地安排适合于他们的劳动,如果他们在生活上有困难,合作社应该给以适当的照顾;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应该用公益金维持他们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
对于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和残废军人社员,合作社还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优待办法给以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