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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失效]

  股份基金分记在各人的名下,不计利息,除非退社,不能抽回。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从每年的收入当中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用作扩大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储备种籽、饲料和增添合作社固定财产的费用,不能挪作他用。公益金用来发展合作社的文化、福利事业,不能挪作他用。
  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退社的时候不能带走,新社员(除了生产资料比较多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的时候不要补交。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资金不够的时候,可以由社员在自愿原则下,按照自己的力量向社投资。但是,合作社不得强迫社员投资。
  社员的投资由合作社负责偿还,还清的期限由合作社同社员协商决定。现金投资的利息,一般地要相当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实物投资可以不给利息,也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付给适当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在几个合作社合并的时候,股份基金一般地不再重摊。如果有的合作社因为某些生产资料没有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少摊了股份基金,应该在合并以前,把那些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补摊股份基金。
  在几个合作社合并的时候,一切公共财产不能分掉。
  用作增添合作社的固定财产的社员投资和社外贷款,在几个合作社合并的时候,随同固定财产转归合并后的新社,由新社负责偿还。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组织和发展生产上,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积极地扩大生产范围,发展同农业相结合的多部门经济;要厉行节约,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本身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的自然条件,积极地采取以下的各种措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
  (一)兴修水利,保持水土。
  (二)采用新式农具,逐步地实现农业机械化。
  (三)积极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开辟肥料来源,改进使用肥料的方法。
  (四)采用优良品种。
  (五)适当地和有计划地发展高产作物。
  (六)改良土壤,修整耕地。
  (七)合理地使用耕地,扩大复种面积。
  (八)改进耕作方法,实行精耕细作。
  (九)防治和消灭虫害、病害和其他灾害。
  (十)保护和繁殖牲畜,改良牲畜品种。
  (十一)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条件下,有计划地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
  合作社应该积极地学习先进的生产经验,努力找出本社增加生产的最关紧要的办法,并且用最大的力量贯彻实行。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国家的计划和当地的条件,努力增产粮食、棉花等主要作物,同时又要发展桑、茶、麻、油料、甘蔗、甜菜、烟叶、果类、药材、香料和其他经济作物。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地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手工业、运输业、养蚕业、养蜂业、家禽饲养业和其他副业生产。
  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合作社应该鼓励和适当地帮助社员经营家庭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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