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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失效]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制定全面的生产计划,有计划地进行生产。
  合作社应该制定三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全面地规划这个时期内的各项生产和建设。
  在每一个生产年度开始以前,合作社应该定出年度的生产计划。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1.作物的种植计划、产量计划,保证完成计划的技术措施;2.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和其他副业生产计划;3.基本建设计划;4.劳动力和畜力的使用计划。
  为了保证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合作社应该按照农事季节或者耕作段落,定出一个季节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产计划,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

第六章 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生产经营的范围、生产上分工分业的需要和社员的情况,把社员分编成若干个田间生产队和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指定专人担负会计、技术管理、牲畜的喂养、公共财物的保管等专业工作,以便实行生产当中的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生产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生产队的成员应该是固定的。田间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土地,使用固定的耕畜和农具。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副业生产,使用固定的副业工具。
  在给田间生产队配备成员和分配任务的时候,要照顾到耕作土地的数量、土地的分布状况、种植作物的种类和社员居住地点的远近,并且要使劳动力的多少、技术的高低和领导力量的强弱,同生产队所担负的生产任务相适应。在给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配备成员和分配任务的时候,也要作相应的照顾。
  在必要的时候,管理委员会可以调动某一生产队的人员、耕畜、农具和工具,支援别的生产队,或者组成临时的生产队,完成一定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正确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实行按件计酬。
  每一种工作定额,都应该是中等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劳动一天所能够做到的数量和应该达到的质量,不能偏高偏低。
  每一种工作定额的报酬标准,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根据这种工作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来规定。各种工作定额的报酬标准的差别,应该定得适当,不能偏高偏低。
  在工作条件有了变化的时候,管理委员会可以适当地调整工作定额。
  第三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各个田间生产队和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产量计划,还必须保证某些副业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对于超额完成了生产计划的,应该斟酌情形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对于经营不好,产量或者产品质量达不到计划的,应该斟酌情形扣减劳动日,作为处罚。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灾害,应该适当地修改产量计划。
  全社的生产因为领导得好,超额完成了生产计划,对于有功的管理人员,应该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
  社员在生产技术上有创造发明的,对保护公共财产和节约开支有特殊贡献的,应该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制定劳动计划。在规定各个生产队全年的、一个季节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产计划的时候,要同时计算出完成生产计划所需要支付的劳动日的数量。合作社可以实行包工,按照所计算的劳动日数量,把生产任务包给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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