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失效]

  合作社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自报,规定每个社员在全年和每个季节或者每个段落应该做到多少个劳动日。合作社在规定每个社员应该做多少劳动日的时候,要注意社员的身体条件,照顾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和参加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
  社员在做够了规定的劳动日以后,其余的时间由社员自由支配。
  第三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经常不能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合作社应该根据各人所担负的任务的多少和工作的繁简,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议定一定数量的劳动日,作为报酬。用一部分时间参加社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参加临时性社务工作的社员,合作社应该按照他所参加的工作的多少和占去生产劳动时间的多少,给以适当数量的劳动日,作为补贴。
  合作社主任全年所得的劳动日,一般地应该高于一个中等劳动力一年所得的劳动日。
  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不能过多。全部管理人员参加社务工作所得的劳动日的数量,加上补贴给参加临时性社务工作的社员的劳动日的数量,至多不能超过全社劳动日总数的2%。
  第三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组织劳动竞赛。通过劳动竞赛,动员社员积极地提高劳动效率和生产技术,克服生产当中所发生的各种困难,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对于在劳动竞赛当中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社应该给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劳动管理上要建立检查和验收的制度。管理委员会和各个生产队队长要及时地和深入地检查各队和各人是不是按照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完成任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完成任务的生产队或者个人,可以要求重做或者斟酌情形扣减劳动日。
  第三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必须遵守以下的劳动纪律:
  (一)不无故旷工。
  (二)劳动的时候听指挥。
  (三)保证工作的质量。
  (四)爱护公共财产。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社员要进行教育和批评。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分别情况,给以扣减劳动日、赔偿损失、撤销职务以至取消社员资格的处分。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

  第三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提交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实行。
  合作社的预算应该包括:资金(包括实物和现金)的来源和本年度使用资金的计划,本年度生产总值的概算和分配的概算。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资金,必须严格地注意节约,避免浪费,在财务管理上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每年预算的生产费的各个项目(包括种籽、肥料、草料的开支,购买农药、修理农具、医治耕畜的费用,付给拖拉机站、畜力农具站的代耕费用和抽水机站的灌溉费用,副业生产周转的费用,生产管理费等),都应该定出开支的限额。合作社的生产管理费的限额(不包括社务工作的报酬和补贴),至多不能超过全年生产总值的千分之五。
  第四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和手续。
  合作社的一切开支都要经过一定的审查和批准手续。预算以内的一般开支,要经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预算以内的较大开支,要经过管理委员会通过。追加预算,要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拒绝。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须有单据证明,会计员凭单据记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