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和出纳工作要分人负责。
合作社的帐目必须日清月结,按季、按生产年度公布收支结果。每个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帐目,必须按月公布。
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必须有专人保管。公共财产的清单,在年度结帐的时候公布。
第四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必须受到保护,任何社员都不得侵犯。对于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的,或者由于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合作社应该分别情况给以应得的处分,并且要他退回原物或者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依照国家的规定纳税以后,应该根据既能使社员的个人收入逐年有所增加、又能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积累的原则,按以下的项目进行分配:
(一)把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扣除出来,留作下年度的生产费和归还本年度生产周转的贷款和投资。
(二)从扣除消耗以后所留下的收入当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一般地不超过8%,包括归还到期的基本建设的贷款和投资在内。公益金不超过2%。经营经济作物的合作社,公积金可以增加到12%。
(三)其余的全部实物和现金,按照全部劳动日(包括农业生产、副业生产、社务工作的劳动日和奖励给生产队或者个人的劳动日),进行分配。
如果合作社的生产增加不很多,为了增加社员的个人收入,公积金可以少留。遇到荒年,公积金可以少留或者不留。遇到丰年,在保证社员个人收入增加的条件下,公积金也可以酌量多留。收入分配的方案应该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春季和夏季收获的农产品,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按照社员已经得到的劳动日的多少,预先分配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的时候再行结算。
合作社的现金收入和国家对农产品的预购定金,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根据社员已经得到的劳动日和实际需要,分期预支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的时候再行结算。
第八章 政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的协助下,进行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完成生产计划,保证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保证按劳取酬和男女老少同工同酬,保证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员的个人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从思想上和组织上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
第四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利用业余时间,向社员讲解和宣传国内外的时事、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通过社内的各种实际活动,向社员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加强工农联盟的思想,不断地提高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克服资本主义思想残余。
第四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组织劳动竞赛、组织参观、交流经验、提倡改进生产技术、奖励合理化建议、表扬先进生产者等办法,鼓励社员在劳动中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充分发扬社内民主,反对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领导人员同社员之间、社员同社员之间、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的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