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要加强同其他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之间的团结,要注意团结社外农民。
第四十九条 在多民族的地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团结互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在两个以上民族的农民联合组成的合作社里,要发扬多数照顾少数、先进帮助后进的精神,团结各民族的社员办好合作社。
在有归国华侨和侨眷的地区,合作社要特别注意团结归国华侨和侨眷办好合作社。
第五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不断地提高社员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卫工作。
第九章 文化福利事业
第五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注意社员在劳动中的安全,不使孕妇、老年和少年担负过重和过多的体力劳动,并且特别注意使女社员在产前产后得到适当的休息。
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治,并且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要给以抚恤。
第五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随着合作社收入和社员个人收入的增加,根据社员的需要,逐步地举办以下各种文化、福利事业:
(一)组织社员在业余时间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在若干年内分批扫除文盲。
(二)利用业余时间和农闲季节,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三)开发公共卫生工作和社员家庭卫生保健工作。
(四)提倡家庭分工、邻里互助、成立托儿组织,来解决女社员参加劳动的困难,保护儿童的安全。
(五)女社员生孩子的时候,酌量给以物质的帮助。
(六)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社员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对于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社员,合作社要酌量给以补助。
第五十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若干年内,组织社员逐步地做到储备一年到两年的粮食,以备紧急时候的需要。
第十章 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合作社;选出一个到几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兼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
第五十六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
(三)通过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林木等的作价和股份基金的征集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生产计划和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