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场所和制度保障
序号
| 项目名称
| 考核内容
| 考核资料来源
| 标准分
| 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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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场所要求
|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其办公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海事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标准》的要求,秩序井然、整洁卫生,受理人员风纪严整、示证执法、用语规范。
| 相关文件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现场检查
| 10
| 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没有设立统一受理政务的办公场所的,扣5-10分;
2.政务受理场所不符合标准布置的,每项扣2分;
3.政务受理场所秩序混乱、卫生环境差,扣1-5分;
4.政务受理人员风纪不严整,未示证执法,用语不规范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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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监督保障措施
| 1.政务公开实施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对外办事项目有明确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文件。
| 相关文件; 满意度调查档案
| 2
| 1.政务公开工作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扣2分;
2.缺少落实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具体办事程序和标准文件的,扣1-2分;
3.有重大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发生、存在有理举报事件或政务公开满意度调查低于90%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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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 相关文件、档案;整改处理记录
| 3
| 1.未制定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的,扣3分;
2.未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扣3分;
3.未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档案的,扣1分;
4.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记录或有记录但没有后续整改措施的,每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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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务公开评价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
| 相关文件、档案;诉讼、复议卷宗;投诉处理记录
| 3
| 1.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和行风评议范围的,扣3分;
2.未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或举报箱的,扣3分;
3.未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和行风评议档案的(包括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档案,行风建设特约监察员的意见档案,征求相关港航单位、来港船舶和船员的意见档案),每项扣1分;
4.对社会评议和行风评议中反馈的问题和建议,没有或未及时反馈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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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情况。
| 相关文件、档案;整改处理记录
| 2
| 1.未制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
2.未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档案的,扣1分(可以和其他责任追究档案合并);
3.对相关问题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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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级海事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价考核应当依照本标准进行。
一、考核标准。政务公开考核标准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内容和方式,第二部分是场所和制度保障,共7大项,29小项,覆盖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方面。7大项内容分别为:(一)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二)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三)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四)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五)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六)场所要求;(七)监督保障措施。
二、考核资料来源。包括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档案和现场检查结果等。